歌厅内,两群男女因为上厕所,一言不和,揪打起来。期间,一男子佩戴的玉童子挂件被拉掉。没想到,这个“玉童子”引发的“余震”持续了大半年,双方为此两上公堂。
原被告各自的理由
告状的男子叫赵军(化名)。他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元月6日晚,他、被告张英(化名)同在我市某娱乐中心发生纠纷,张英将他随身佩带的玉挂件强行拉断并拿走,后双方被带至辖区派出所,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张英承认拿了他的玉挂件。此后,他多次催要,张英却不予返还,他这才起诉至法院,要求张英归还他的玉挂件。
在起诉状中,赵军这样描述他丢失的玉挂件:该挂件呈梨形,羊脂古玉,因年代久远,略泛青色,上宽1厘米,下宽3厘米,长4.5厘米,厚1厘米,约40克重,该玉正面图案为童子爬在树上,反而有凹槽,并留有古渍,整个玉是用一根棕色线穿起来的。同时,赵军在诉状中称,这块玉挂件的价值为2万元。
被告上法庭的张英承认,在事发当天,她确实从一名人士身上抓到一只玉挂件。不过,她认为,赵军要求她返还,应举证证明赵军是该挂件的合法所有权人,而且,对于玉挂件价值2万元,赵军也没有证据证明。
同时,张英还称,派出所在处理该案中,她已将玉挂件放在了派出所。据此,她要求法院驳回赵军的诉讼请求。
法庭还原事实真相
两个互不相识的人,缘何会在歌厅发生矛盾,继而惹上这档子官司呢?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努力地还原着事发当天的真相——时间倒回到2007年元月6日。
当晚8点,张英和她的7位好友聚会,一起到我市某娱乐中心娱乐。两个小时后的10点左右,赵军也和3名同学来到该娱乐中心唱歌。
意外在11点左右降临。张英和朋友阿华、阿梅去上厕所时,赵军和同学小芳、小明也去上厕所。不知怎的,双方言语不和,便揪打起来。直到娱乐中心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警察赶到现场,将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
因为事发当天,双方都在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于是,法院特地到派出所调取了这场纠纷中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赵军在笔录中这样陈述:“我们刚去不久,我就去上厕所,等我出来看到小明在女厕所门口被三个女的围住,他们在抓小明的领口,我就上去劝架,问他们怎么回事,其中一个女的就上来一把将我的眼镜打掉,说‘你算老几’……我脖子上的一块玉也被她们拉掉了,价值2万多块钱。”
对于纠纷的原因,赵军的朋友小芳称:“我上厕所,一个女的可能喝酒多了,占了蹲位,与我另一个同学小明闹起来,后来大家打在一起……纠纷过程中,赵军的一个眼镜被拉到地上可能坏了,他一块玉被对方拉走了,还在那个喝醉酒的女的手上。”
赵军一方是这样描述纠纷的,那么,张英又是怎样说的呢?
张英在笔录中说道:“当晚8时许,我和阿华上厕所,我从内门出来,冲进来一男的上来打我一记耳光,还骂我,阿华就去拉他,这时又冲进来一戴眼镜的男的,把我摁在地上,打我耳光,我就把他的玉佩拉了下来。”
法院判决返还玉挂件
在调取原、被告双方当天在派出所作的笔录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某娱乐中心发生纠纷,张英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将一戴眼镜男子的一块玉拉了下来,结合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容,可印证该纠纷中戴眼镜男子即为本案原告赵军,另外没有其他人主张该玉挂件的相关权利,因此,法院对于张英在纠纷过程中将赵军身上玉挂件拉走这一事实予以认定。法院由此认为,张英的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赵军对于该玉挂件的占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占有虽非权利,但属财产上的法益,受法律保护。张英对之侵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该行为直接导致赵军对于该玉挂件占有的丧失,张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由于张英没有证据证明该玉挂件已在派出所处理纠纷中交付派出所,致玉挂件不能返还,法院对其这一辩称理由亦不予采信。